1.蓄電池大電流放電時間不應過長,否則會使極板因過熱而變形造成短路或活性物質脫落而容量降低,啟動車輛時,每次不得超過5秒,連續啟動時間間隔不得低于10-15秒;
2.用高倍率放電計(放電表)檢測容量時,也不應超過5秒;
3.汽車在正常行駛時,蓄電池一般都處于充電狀態;但因調節器調節不當等原因,致使發電機供電能力低,或因啟動頻繁消耗電池電能過多,或因用電設備短路故障造成蓄電池嚴重虧電時,均應對電池進行補充充電。
4.一般蓄電池在使用3個月后,或發現電池容量不足50%時,或有起車無力、燈光暗淡、喇叭聲音不正常等現象時,除進行正常的維護外,還應將電池進行車下補充電。同時,在充電過程中應注意不同電壓、容量相同的電池不能混充。新舊電池不允許混裝使用。


